隨著電子簽名技術的發展,在各種簽署場合中,如租賃、采購、銷售等,都會用到電子合同簽約,就連大家新入職公司時,很多公司也都采用電子勞動合同簽約。
電子勞動合同簽約,能給企業HR人員減輕大量的工作量,也能為企業節省成本。但是電子勞動合同畢竟是電子合同的一種,跟紙質合同多少還會有一些區別。在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時候,有些事項千萬要注意。
這不,于某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就遇到了一些意外。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帶大家看看。
基本案情
于某于2020年12月10日通過某物業公司面試后,任該公司項目物業秩序部程序員一職。2020年12月17日,物業公司向于某出具《電子簽名使用授權書》,明確將使用電子簽名完成所有相關文件的簽署。隨后,于某填寫了入職須知,書面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當日,物業公司人事李某通過微信向于某發送“掃碼入職”二維碼,雙方進行電子合同的簽署,于某微信回復“同意”,隨后回復“完成掃描”。同日,于某在“勞動合同簽收單”上書面簽字確認已收到勞動合同。2022年3月7日,于某離職,申請勞動仲裁,認為某物業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1105元。
判決結果
對于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事后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物業公司在于某辦理入職手續時要求其簽訂電子勞動合同,于某同意并完成電子合同的簽署,在“勞動合同簽收單”一欄中明確也已收到勞動合同,據此可以認定于某已根據公司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采用符合《民法典》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簽訂電子勞動合同的,應當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隨著電子數據技術的日益發展,通過手機短信、微信、網頁、電子文檔等各種電子信息進行交流已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通過電子網絡平臺簽訂電子合同已然成為一種新形式。
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電子勞動合同?
如今,很多企業都在使用電子勞動合同與員工締結勞務關系。大家在進行簽約的時候,需要特別注意,將來引發勞動爭議,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選擇具備締約人身份認證、談判磋商、合同電子簽名、合同存儲與調用等功能的第三方平臺。可以選擇獲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電子簽名與認證服務提供商”。為確保公平,也可以選擇獨立于電子勞動合同締約雙方的第三方平臺(如簽盾等),該平臺必須有過硬的技術支持和個人數據保護系統。
2、注重簽約主體的身份識別與驗證。電子勞動合同簽訂雙方在初次使用電子合同訂立系統時應確保自己填寫的信息真實有效并完成實名身份認證,在身份信息發生變動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同時還需要注意第三方平臺的身份驗證系統運行是否正常,核對結果與填寫內容是否存在較大誤差,若核實結果顯示對使用人的身份信息無法驗證,應當及時終止簽訂。
3、關于電子勞動合同內容,在內容上,電子勞動合同與常規紙質勞動合同并無太大差異,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即可。在簽署時,一定要對各項內容條款仔細閱讀,以防存在隱藏坑,例如將可能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列入電子勞動合同內容中。
4、訂立電子勞動合同的前提是締約雙方需要協商一致,因此,在正式簽訂電子勞動合同之前,用人單位可通過電子郵件或者其他電子數據形式和勞動者進行商議、確認,避免因為未履行協商的程序而產生爭議。電子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可以將已簽訂完成的電子勞動合同以電子郵件方式發送給勞動者進行二次確認,勞動者也可以下載簽訂完成的勞動合同作為紙質文件保存。
電子勞動合同已經是越來越大的趨勢,大家在簽訂時要打起12分的注意,避免用人單位給你挖下各種潛在的坑。如果關于電子簽約有更多的問題想要溝通,也歡迎咨詢,我們在電子合同簽約領域有著多年的使用經驗,各種電子簽約問題都能給到相應的建議,希望大家能通過交流一同成長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