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多少會遇到有朋友向你開口借錢的時候,這個時候對方為了借到錢,可能還會許諾給支付高額的利息。見話都說到這個份上,你可能就會想,都是朋友,又給利息,還簽合同來約定,總不至于跑人吧,那就給對方借了吧。
在電子合同簽約或者是紙質合同簽署的時候,不管是哪種合同簽約方式,確定下內容,你可能就以為事情塵埃落定了,可殊不知,在一些情況下,你所簽訂的合同哪怕是按照正規流程進行簽約,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那就是約定的合同利息超出了規定,這個就是大家理解的所謂“高利貸”了。
對于高利貸,先明確高利貸的定義,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
借貸利率通常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的規定,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超過這一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以前的一些規定,比如24%和36%的利率,已經被新的規定取代了。
按照當前的LPR市場報價利率,1年期LPR為3.1%,5年期以上LPR為3.6%,如果利率超出LPR報價4倍的,也就是年化利率超過12.4%,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可千萬別在簽約合同的時候,被對方坑了,備注高額的利率,到時候你拿這個合同去法院起訴,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給你帶來極大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