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簽約,不算是一種新型的簽約方式,早在20年前,《電子簽名法》的實施,就宣告了電子合同簽約登上了舞臺。只不過由于技術、應用場景等方面的限制,電子合同簽約在近些年才有了爆發式發展。
在電子合同簽約的時候,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就是,在電子合同簽約的時候,應該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在遇到電子合同簽約糾紛時,有哪些可以有效舉證的方法?
關于這些問題,下面就給大家簡單講講,讓大家在使用電子合同簽約的過程中,能夠更加的有底氣。
(一)電子合同簽署及履行的注意事項
1、謹慎選擇電子合同服務平臺,當事人在選擇電子合同服務平臺可通過查詢平臺資質的方法進行外部核驗。例如通過網絡安全登記保護網查詢平臺是否進行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備案證明;或通過可信云網站驗證企業服務能力。選擇能夠提供可靠電子簽名、合同管理、存證保全等全周期服務且具有安全資質的平臺,如簽盾電子合同簽約平臺等等。
2、在電子合同的簽署過程中及時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溝通,雙方明確電子合同的簽訂流程、操作方法等,在訂立合同后及時告知對方訂立完成,并及時對電子合同進行保存,確保電子合同訂立流程準確完整。
3、注意留存合同履行的書面憑證,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能夠證明合同履行過程,且與電子合同約定相互印證,法院通常結合相關證據認定電子合同的真實性。
(二)電子合同的有效舉證方法
1、利用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專業性及資質解決電子合同效力問題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是《電子簽名法》明確規定的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機構,《電子簽名法》第十六條規定,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需要辦理相應資質才能從事認證服務,同時其也對認證服務承擔法律責任;且具備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其使用密碼的權限,達到保證電子簽名的唯一性法律效果。具備此資質的服務機構,具備相應的電子技術來確保電子合同生成、簽署、保存的可靠性,同時也相當于利用第三方平臺見證、保存證據,可極大提高證據得到法院采信的認可度。
2、利用公證機構對生效的電子合同進行公證,解決合同原件問題
在與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合作中,僅達到了電子合同在生成、簽署后是有效的,但在保存過程中篡改的風險仍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鑒于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對公證證據的認可度較高,因此在線上生成、簽署電子合同后,將電子合同同步到公證機構的線上系統,固定電子合同的內容,從而在產生糾紛時,可以獲得經過公證的電子合同,從而解決電子合同無原件無法得到法院認可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