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的合同簽約場景中,電子合同簽約已經擁有了越來越大的話語權,很多人都在使用,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政府相關部門等,都在大力推動電子合同簽約的使用。
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還是有很多初次接觸電子合同的朋友心有困惑,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國家相關部門鑒定才有效?
一般來說,合同并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只要是以締約雙方認可的方式,均可締結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大家擔心的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問題實質上是電子合同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問題。
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證據(包括電子簽名)與書證同樣為證據的一種;而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本身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不因司法鑒定而加強,司法鑒定只是提升了電子證據在法庭或者仲裁庭的認定效率和準確率而已。
電子合同公證是否是一個法律效力的保障呢?
有很多人認為,合同只有經過公證才會生效,這是錯誤的,公證并非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一經簽署甚至口頭達成合意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與公證與否基本沒有關系,除非締約各方把公證作為合同生效的一個前提條件。
公證在合同訴訟中最主要的作用是加強證據的證明效力,因為公證員會要求締約各方當著公證員的面簽署合同,并且要驗證締約方的身份,這種方法在紙質合同的年代是非常可靠的,因此公證之后的證據材料很難在庭審過程中被推翻。
相對來說,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如果程序沒有瑕疵,基本上可以直接被法庭采信。公證的意義在于給法官或仲裁員提供了證據的可信背書,減少了法官或仲裁員認定和采信證據的時間,提高了證據的證明力這個邏輯在紙質文件和手寫簽名的情況下是對的。
我國目前的公證多為形式審查,即對公證員所看到和聽到的事實進行公證,而對電子證據在形成和傳輸過程中是否發生篡改,并不是事后僅憑所見所聞就可確認的,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對文件簽署系統和技術的可靠性進行評估,進行技術鑒定。
合同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合同自身,而不是外部機構的認定。所以仲裁也只是對合同法律效力的一種認定,是一種外部的行為,本身是不對電子合同效力產生影響。不論電子合同是否經過仲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聯合公證處、司法鑒定中心、仲裁機構簽署報告、權威公證等服務,可以進一步增加電子合同的公信力,對后期糾紛的處理或者法院審判有一定的輔助作用。
使用了電子簽名技術的電子合同,其法律效力得到了技術和法律的雙重保障。司法鑒定報告為電子證據提供了是否被篡改的一致性鑒定,避免法官因專業知識不足而無法信任電子證據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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