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字化簽約風靡的今天,電子合同憑借高效、低成本的優勢,成為商業合作的主流選擇。然而,不少習慣傳統簽約的人面對電子合同,仍會下意識想:把電子合同打印出來,蓋上實體印章,不就能 “雙重保險” 了?
這種做法不僅多此一舉,更可能讓合同直接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一:無法確認合同 “同一性”
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五條,合格的數據電文需保證內容完整且可隨時調取。電子合同一旦打印,其作為原始數據電文的完整性就被破壞,失去了通過哈希值驗證內容是否被篡改的能力,也無法驗證數字證書的真實性。這意味著,打印后的合同與電子版本可能存在差異,難以證明雙方簽署的是同一份文件。
原因二:簽名真實性存疑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明確,可靠電子簽名需滿足 “專屬控制、防篡改” 等條件。電子合同簽署時,實名認證和意愿認證確保簽名可靠;但打印后,合同內容、簽名是否被惡意修改過無從查證,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也隨之失效。
原因三:合同根本未生效
依據《合同法》,電子合同以數據電文形式發送至指定系統時才生效。打印后的文件不再是數據電文,無法滿足 “要約到達” 的生效條件,即便加蓋實體印章,這份合同在法律上也從未成立。
電子合同與實體印章看似都是 “簽約工具”,實則遵循不同的法律與技術邏輯。下次收到電子合同時,記住千萬不要打印蓋章,以免讓重要合同淪為一張廢紙!